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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0905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3〕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3〕1号



当事人:南华县一街乡金山饲料经营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日期:2009年10月14日

主要经营范围:不可再分装包装种子零售等。

2023年3月22日,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华县一街乡金山饲料经营店经营销售的“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2023年3月31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通过邮政向种子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四川聚隆汇智农有限公司”,寄送了《种子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

2023年6月20日,经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检验,检验报告结果为:该送检样品净度98.8%。其检测值低于GB4404.1-2008规定的玉米杂交种净度“不低于99%的国家标准”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2023年7月3日,南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检测报告(2023-NDJC-YM-078)。

2023年7月4日,南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检测报告(2023-NDJC-YM-078)送达南华县一街乡金山饲料经营店。

2023年7月6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称2023年2月下旬从南华县一街乡文建综合商店进的种子,进货数量10袋,每袋2公斤,共20公斤,销售单价110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没有查获种子,当事人不能提供退货单据,证明种子全部销售。

“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检测报告于2023年7月4日送达当事人,至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未就检测报告(2023-NDJC-YM-078)提出复检申请。

“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标签标注内容为:注册商标“聚隆汇智®”;作物种类玉米;种子类别杂交种;低毒;净含量每袋2kg;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川)农种许字(2009)第0302号”;检测日期2022年11月;质量保证期9个月;产地检疫证编号6604032022001023;生产商四川聚隆汇智农有限公司。

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在场并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种子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取证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三个工作日之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经营“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隆玉1609”玉米杂交种子,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龙泉市场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