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nhxncj-/2023-0905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3〕1号



被处罚当事人:顺昌百货店

类 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肥、农药、种子零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7月27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顺昌百货店经营的农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5%咪鲜胺乳油”农药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8110601,质量保证期2年,有效期至2020年11月,现已超过质量保证期2年零8个月多。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三个工作日之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书面提出不予陈述申辩。

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经营“25%咪鲜胺乳油”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经营“25%咪鲜按乳油”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25%咪鲜胺乳油”农药,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25%咪鲜胺乳油”农药22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龙泉市场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