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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018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动监)罚〔2023〕1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动监)罚〔2023〕1号



当事人:郭*,系云AM***5号生猪运输车经营者。

当事人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2月4日,郭*在未持有合法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的情况下,驾驶已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由双柏县往重庆市兆隆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场运输生猪。在该趟生猪运输经营过程中,郭*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该趟生猪的货主,因持有转让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已被另案查处。

2023年7月31日,楚雄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南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转发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移送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案涉案车辆线索的函》,指示要对生猪运输车辆(车牌:云AM***5)相关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处理。8月14日本机关批准立案调查,经记录郭*的投案陈述、勘验运输台账记录情况、调取国家动物检疫信息平台记录等取证,证实郭*在生猪运输经营活动中未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以及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

2023年8月26日,本机关作出南农 动监告〔2023〕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郭*罚款3500元,并告知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告知郭*可以就罚款事项申请听证。郭*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表态愿意接受处罚,并请备案机关尽快恢复他的运输车辆备案。

鉴于郭*到案后如实交代违法事实,配合调查,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之规定,参照2023版《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三项第2项第(2)小项:“初次违法且责令停业整顿后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经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罚款3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纳罚没款通知书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营业室(龙泉市场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