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华县龙川镇禾丰农业技术服务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农药、种子、化肥、薄膜、农具,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的零售。
当事人违法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9月13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禾丰农业技术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花油3号”油菜种子,种子包装标签标注“云南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云南园禾种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该油菜种子标签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3年9月13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称2023年8月20日从楚雄市绿叶科技有限公司进的种子(能提供进货单据),进货数量20公斤100袋,每袋200克(塑料包装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20公斤100袋,未销售。
“花油3号”油菜种子,生产许可:BCD(滇)农种许字(2019)第0009号,审定编号:滇油15号,生产日期:2023年5月,生产商:云南盈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包装规格200克/袋(塑料袋)。
2023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现场、涉案种子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在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并签字确认。
2023年9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三个工作日之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经营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第二项“种子生产经营者、进口商名称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之规定。
关于处罚适当性描述。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五项“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1)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当事人经营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其违法行为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花油3号”油菜种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300元(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龙泉市场)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