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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018008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种子)罚〔2023〕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种子)罚〔2023〕5号



当事人:南华县龙川镇大丰收种子经营部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要经营范围:化肥、农药、种子零售。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9月13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大丰收种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超市销售的“绵麦48”小麦种子正面包装印有“来自中国科技城”“抗病抗倒、抗逆高产、适应性广、籽粒饱满”,背面印有“白粒大穗、籽粒饱满、以科技为先导、视质量如生命、以诚信为根本、靠创新求发展”等修饰性语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23年9月13日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称2023年9月10日从楚雄进的种子(能够提供进货单据),进货数量20袋,每袋2.5公斤,销售单价15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剩余种子数量20袋,因为三天前才进的货,还没有销售。

“绵麦48”小麦种子,注册商标“麦穗王®”,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CD(川绵游)农种许字(2019)第0001号”,检验员证号“川种检(企)0794号”,检测日期2023年8月,检疫证明编号5107252022001153,生产厂家:四川绵阳金地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种子包装规格“2.5公斤/袋”。

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在场并提供了身份证、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对现场、涉案种子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以上取证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3〕5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书面向执法人员提出不再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六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得有下列内容”第五项“其他带有夸大宣传、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文字、图案等信息”之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称进货数量20袋,每袋2.5公斤,销售单价15元/袋。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剩余种子数量20袋,因为三天前才进货,还没有销售,无销售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称涉案“绵麦48”小麦种子,进货数量20袋,每袋2.5公斤,销售单价15元/袋,共计货值金额为:300元。

关于处罚适当性描述。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第一百三十五项“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2)“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绵麦48”小麦种子,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300元(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龙泉市场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