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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226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3﹞3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罚﹝2023﹞3号



当事人: 云南猪之道猪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华马街分公司

负责人 彭*

经营地址: 南华县马街镇马街集市

当事人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该分公司负责人彭*于2023年9月1日向云南猪之道猪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四川省万鑫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癞癣一喷净”(阿维菌素透皮溶液)10瓶后,没有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在购销台账中登记采购入库信息,也没有在兽药追溯系统中录入上传入库信息,随后就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兽药已售5瓶,现场查获5瓶。

依照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农业农村部第174号公告:(十六)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做好兽药产品赋码和入库、出库追溯数据上传工作。加大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工作力度,2019年年底前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力争达到100%。未按照规定实施追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不改正采购、销售兽药不上传入库信息的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南农(兽药)告﹝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罚款2000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的规定,本案应当在5万元以下罚款的30%范围内确定罚款,即在5000元至15000元范围内确定罚款数额。

在裁量确定处罚幅度时,本机关已经充分考量到当事人只销售了5瓶未上传入库信息的兽药的事实,认为其危害后果不属于严重情形;认可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的态度和事实,应当从轻处罚,但当事人无《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参考楚雄州辖区内同类型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南华县经济发展水平,本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决定包容监管,故将处罚起点统一由5000元降低至2000元,形成减轻处罚,已经对违法行为包容对待。

为教育引导兽药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实现兽药产品质量可追溯,对本案当事人不遵守《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未上传产品入库信息的兽药的行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未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维持事先告知,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