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nhxncj-/2023-1226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4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4号



当事人: 南华县伦贵兽药店

负责人顾**

经营地址: 南华县马街镇马街集市

你店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店负责人顾**于2023年8月13日向楚雄盈荣公司购进氨茶碱注射液10盒和益母生化散60袋后,没有在云兽药追溯系统中录入上传入库信息,也没有在购销台账中记录兽药产品入库信息就进行销售。至案发时上述2种兽药分别已售1盒、37袋,现场剩余9盒、23袋。

围绕本案事实,本案调查人员收集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就销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南农(兽药)告﹝2023﹞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教育。

为教育引导兽药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实现兽药产品质量可追溯,对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遵守《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未上传产品入库信息的兽药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未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00元。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