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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3-1226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5号 生效日期: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兽药)罚﹝2023﹞5号



当事人名称:楚雄正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马街分公司

负责人:吴**

经营地址:南华县马街镇马街集市

你分公司不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吴**于2023年3月9日向楚雄光富兽药经贸有限公司购进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牛羊+联治”5套后,没有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在兽药追溯系统上传产品入库信息,也没有在兽药购销记录中记录采购信息,随后就陈列于柜台待销售,至案发时上述兽药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牛羊+联治”(内含氟苯尼考注射液、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各5盒)的行为违反了下列规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实施要求:(二)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

依照下列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10号:(二)2016年7月1日起生产的,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74号:(十六)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及时、规范做好兽药产品赋码和入库、出库追溯数据上传工作。加大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工作力度,2019年年底前兽药经营企业实施追溯力争达到100%。未按照规定实施追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罚。

2023年11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南农(兽药)告﹝202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未售出的氟苯尼考注射液、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2种假兽药共10盒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教育。

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规范经营,为养殖业提供合格的兽药产品,对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不遵守《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经营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的行为,本机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未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2000.00元。没收假兽药“牛羊+联治”5套(含氟苯尼考注射液、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各5盒)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附:没收的假兽药清单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没收楚雄正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马街分公司假兽药清单:

序号

兽药名称

规格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入库

暂扣

没收

1

氟苯尼考注射液

10ml×10支/盒

20220501

山东优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盒

5盒

5盒

2

磺胺间甲氧嘧啶钠注射液

10ml×10支/盒

20220501

山东优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盒

5盒

5盒

合计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