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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4-0726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2024年07月2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周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的公示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26日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周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的公示



2024年6月17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送来《案件移送书》(南公(森)移字〔2024〕第07号)。案件移交事由为2024年6月15日15时55分,有人通过110举报周某在沙桥镇向阳村委会兔儿厂荒田中电鱼,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情况属实,但该案件案情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将该案件于2024年6月17日移交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2024年6月19日经农业农村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沙桥镇调查,经对当事人就案情开展询问,情况属实。

周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患有精神残疾三级,且情节轻微,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诚意等情节。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经过本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渔具(电鱼器1台、手持触鱼杆2根、1只塑料桶、1个鱼篓)。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