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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4-1210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著录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雨露乡焕秀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件公示 生效日期:2024年12月10日

南华县雨露乡焕秀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件公示



2024年11月13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雨露乡焕秀农资店经营的农药草甘膦铵盐8瓶,生产日期:2019.05.11,质量保证期:2年,至案发当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3年半;农药稻瘟灵29袋,生产日期:2021.11.08,质量保证期:2年,至案发当日已超过质量保证期1年。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此两种过期农药为劣质农药。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32项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配套监管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诚意等情节,通过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草甘膦铵盐8瓶、稻瘟灵29袋;

2、罚款人民币2300元整(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