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巡河过程中,发现罗某某在南华县污水处理厂旁龙川江钓鱼,现场发现竹质鱼竿共有1根,为单钩垂钓,经过询问,罗某某在此钓鱼1小时左右,现场检查渔获物有4条鲫鱼。
龙川江属于长江流域,常年禁捕,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