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0日,根据《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农药及种子生产经营等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南华县农业农村局陪同楚雄州农业农村局第三检查组到五街镇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南华县五街镇鲁松商店经营的“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共有30瓶,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仍然在货架上经营。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此种过期农药为劣质农药。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盒,共30瓶;
2、罚款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