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送来《案件移送书》(南公(森)移字〔2024〕第06号)。案件移交事由为2024年5月10日21时17分,齐某在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小雨天村口田中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案情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将该案件于2024年5月13日移交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2024年5月15日经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齐某到南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就案情开展询问,情况属实。
齐某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齐某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有悔改诚意等情节。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经过南华县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具(电触发鱼器1台、手持触鱼杆2根,白色塑料圆桶1个)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