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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3-0217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3年02月15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我机构执法人员在对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2月份电子运单使用情况抽查时,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云E3***1(黄)号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据: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电子运单系统查询未开运单证据截图1份、动态监控系统查询未开运单违规运行轨迹截图1份,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950014000730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