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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3-0216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3年02月1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4日经我机构执法人员对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的云E3***9号车所配发53232400***2号《道路运输证》签章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该车辆年审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止,经我机构立案调查,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审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和云E3***9号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一)营运客货车辆、教练车、租赁车应当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每年进行1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其中,营运线路里程在200千米以上的班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每年进行2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或者检测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教练车、租赁车的技术状况是否可以从事相应的教学、租赁活动。(三)州(市)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营运车辆、教练车进行年度审验。(四)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

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整(¥1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950014000730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