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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3-061500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3年06月13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余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余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余某某驾驶云EW***8号三轮摩托载乘着2名乘客在南华县龙川镇北城农贸市场门口,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我机构立案调查,余某某承认2023年6月13日搭载2名乘客(一名成人和一名小孩)从南华客运站上车要到玛利亚医院,约定好两人收取5元费用。余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乘车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云EW***8行驶证复印件1份、现场查获照片1份。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该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号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950014000730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