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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3-0803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3年08月0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办事处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办事处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日,我机构执法人在南华县龙川镇幸福街与龙坪路交叉口实施检查时,在智雅幼儿园门口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办事处驾驶员郭某某驾驶云ED1***6号车载着两名乘客从南华县龙川镇猫媛内衣店到南华县龙川镇馨安小区。经查得知,此趟运输是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的单,订单起点为南华县龙川镇猫媛内衣店,终点为南华县龙川镇馨安小区,订单时间为2023年8月1日21时30分,此趟订单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取乘客8.09元乘车服务费。该车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办事处车辆,已经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号为滇交运管许可楚雄市字53230100***7号,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楚雄市区,此趟订单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活动。经我机构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驾驶员郭某某询问笔录1份、乘客笔录1份、滴滴平台历史接单记录。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42010400045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