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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3-0803004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3年08月0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绍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绍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5日我机构执法人员对南华县绍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上违法事实以询问笔录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检查表》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模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42010400045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