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2日17时50分,当事人者某某驾驶员驾驶云E5***7在南景线K25+400m处被我机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发现当事人者某某驾驶的云E5***7号车辆实际外观尺寸和该车《道路运输证》登记的车辆外观尺寸不相符。该车擅自加装了约40公分的加高板。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者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42010400045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楚雄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