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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3-1123030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3年11月2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鸿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11日14时10分,楚雄州交通运输服务热线12328平台接到乘客投诉,来电人投诉南华出租车云EDA***8号出租车司机私自拼客,不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乱收费。来电人11日14时左右在南华县龙川镇镇南古镇上车到龙川镇北门口建设银行门口下车,驾驶员没有打表,收取费用7元。经过调查,驾驶员陈某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投诉记录表1份、道路运输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第十一项: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决定给予 罚款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账号:2410420104000453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