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4月19日下午,当事人唐某某驾驶云AA***3号中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保山市拉乘客9人至昆明市,乘客已付车费,以上证据以乘客询问笔录、乘客手机微信扫码支付凭证照片及现场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