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5月1日上午,当事人吉某某驾驶云ES***0号三轮摩托车在南华县龙川镇龙城大道幸福枫景小区罗红土菜馆门口路段被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案发当日分别于8点33分、8点43分、8点56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证据以当事人询问笔录、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凭证照片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账号241042010400045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