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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314015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3月1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刘某某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刘某某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2日晚8时10分左右,我机构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幸福路雅智幼儿园门口路段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某涉嫌驾驶云ED1***8号非营运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通知当事人到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违章办提取了询问笔录、手机滴滴平台营运订单照片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账号241042010400045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