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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611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6月1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生效日期:

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6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关于对2024年04月12日19时许,当事人黄某某驾驶云L5***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拉载乘客10人至大理,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案移交我单位办理后,我机构立即立案,执法人员前往楚雄市依法对当事人黄某某提取了询问笔录,并对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法人员对2024年4月12日乘坐云L5***0号车上的乘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审核和核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