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05分许,驾驶员张某驾驶云ES***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南华县汽车客运站外乘载杨某某1人,目的地是南华县龙川卫生院,当车行驶至南华县龙川镇龙泉市场外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通过立案调查,当事人本人手机微信里有很多笔疑似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般5元/每趟)收款情况,但当事人自己又无法说清和证明收款来源。乘客在询问笔录中说和驾驶员没有任何关系,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准备收取5元钱的乘车费用。以上证据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和乘客提取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