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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627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6月27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李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李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13日12时30分许,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ES***5号正三轮摩托车乘载着1名乘客,在南华县龙川镇金珠盛锦红绿灯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行驶证为非运营,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明材料。通过立案调查,车上乘客从县医院外路段上车,到土城湿地公园游玩,并与当事人口头约定到达公园后,支付给当事人5元钱的车费,当事人也承认了到达公园后收取5元钱车费的事实。以上证据以驾驶员和乘客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