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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712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7月1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吴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吴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0日上午10时05分许,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云EL***9号正三轮摩托车乘载着1人,在南华县龙川镇龙城大道齿健口腔店门外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云EL***9号正三轮摩托车从南华县博爱医院外路段拉乘客刘某某1人到齿健口腔店,当事人和乘客互相都不认识,到达目的地后,当事人通过现金收取了乘客5元钱车费,乘客也承认付了5元钱车费给驾驶员。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证据:当事人和乘客询问笔录、现金5元、现场照片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