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6月27日晚7时55分许,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EF***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手机网络“花小猪”平台上接受运输订单,从县城粮贸街路段拉乘客欧某某1人至龙川镇灵官村委会李子湾村,订单价格为:9.21元。当车辆途经南华县龙川镇滨河路(天天杀猪菜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和乘客提取了询问笔录、手机网络订单照片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