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许,驾驶员欧某某驾驶云EW***1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南华县汽车客运站、出站口处乘载乘客朱某某1人,目的地是县医院旁宋芝文诊所,当车行驶至南华县龙川镇龙城大道客运站外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检查发现,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乘客和驾驶员互相不认识。通过调查,车上乘客上车前与当事人口头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给当事人5元钱的车费,当事人也承认到达宋芝文诊所后收取乘客5元钱车费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证据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和乘客提取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