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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725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7月2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刘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刘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7日上午,驾驶员刘某某驾驶云ES***9号正三轮摩托车乘载着乘客1人,当车行驶至龙川镇金珠盛锦处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和乘客互相不认识,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当事人微信里有多笔疑似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收款记录。乘客在询问笔录中说到达目的地后要付车费5元钱给驾驶员,驾驶员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客5元钱乘车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证据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和乘客提取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