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7月9日,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对2024年6月27日2时许,谢某某驾驶湘FA***1号中型普通客车由昆明市拉载乘客13人驶往瑞丽,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移交我单位办理,通过立案调查,湘FA***1号中型普通客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谢某某提取了询问笔录,并对楚雄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楚大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法人员对2024年6月27日乘坐湘FA***1车上的乘客询问笔录等证据进行核实,已收取乘客14笔车费,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