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7月25日上午,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五街镇路段当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刘某某驾驶云E3***6号小型面包车乘载着乘客8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8名乘客都是在一街乡大蛇腰上车,其中有3名乘客是亲戚不收车费,另外5名乘客要收取乘车费用。5名乘客在询问笔录中说,平常从大蛇腰坐车到五街镇是10元钱一个人,到达目的地后要付车费10元钱给驾驶员,驾驶员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到达目的地后要收取乘客10元钱的乘车费用。以上证据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和乘客提取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