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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816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8月1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平台)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生效日期: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平台)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27日7时50分至8时15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滨河路(牛太牛饭店门口)检查时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平台)通过花小猪打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向注册车辆云EF***0、云EF***8派单,两辆车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李某甲、李某乙接单后,驾驶云EF***0、云EF***8号车行驶至龙川镇滨河路口(牛太牛饭店门口)被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通过调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花小猪平台)提供服务车辆云EF***0、云EF***8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