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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827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08月2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韩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韩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19日,驾驶员韩某某驾驶云E8***0号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乘客从龙泉综合市场门口到馨安小区,当车行驶至龙川镇幸福路路段被执法人员当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和乘客互相不认识,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当事人韩某某本人承认送乘客到馨安小区,驾驶正三轮摩托至今已取得非法营运收入500元左右,乘客在询问笔录中说和驾驶员没有任何关系,到达目的地后要付车费5元钱给驾驶员,驾驶员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到达目的地后要收取乘客5元钱的乘车费用,以上证据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和乘客提取的询问笔录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