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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1129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欧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生效日期:

欧某某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一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龙川江新大桥路段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欧某某驾驶云EW***1号正三轮摩托车从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街心花园路段拉乘客2人到高铁站,乘客和当事人相互不认识,上车前乘客和当事人口头协商好到达目的地后付给当事人 10元车费。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