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6日11时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南华县五顶山乡农贸市场路段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普某某驾驶的云EH***9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有6名乘客,乘客在普家下村路口通过拦乘的方式上车,6人均在普家下村路口上车,目的地为南华县五顶山乡,双方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当事人将向每名乘客收取7元,共42元车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以来当事人共取得约1000元收入,经营范围主要是:普家下村至五顶山乡集市。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取得询问笔录2份5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1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