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1月9日10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云ER***8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南华县五街镇南景线大歇厂路段时,被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车上共载6名乘客,该车从大村坡村委会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五街镇后,向当事人支付相应费用。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分别对当事人和乘客进行询问笔录。当事人周某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6名乘客是在五街镇大歇厂公路边上车,到达目的地五街镇后乘客每人付车费7元钱,其中两人每人付车费3元。1名乘客在询问笔录中说,自己之前也乘坐过当事人的车到五街镇。以上证据以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和乘客提取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