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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5-0306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著录日期:2025年03月06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案 生效日期:

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16时13分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反馈的动态监管平台信息发现:当事人腾龙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48辆危货车辆连续两个月有高速通行记录,无动态监控轨迹信息。经调查,当事人腾龙物流有限公司48辆危货车辆存在驾驶员关闭监控设备电源,无动态监控轨迹信息,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的情况。其所属的危货车辆在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有记录,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监管与服务平台显示摄像头故障或无轨迹数据,州支队于12月5日通报具体情况给企业,企业当时已作出处理,对部分故意屏蔽、违章较多的驾驶员进行停运及罚款,但仍存在驾驶员违章私自关闭动态监控的行为,同时也存在设备老化故障无轨迹数据的情况。相关信息缺失期间车辆仍在运营,与省局反馈高速公路通行情况一致。当事人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取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询问笔录2份、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管理系统数据和轨迹数据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