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5月5日15时30分许,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实验小学一心堂药店门口路段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李某某驾驶云E7***3号正三轮摩托车乘载着乘客1人,执法人员通知过口头询问,发现乘客和驾驶员互相都不认识,乘客是县医院外乘坐的该车,而当事人驾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相关有效证件,其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通过立案调查,2025年5月5日15时5分许,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E7***3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县医院外路段载着乘客尹某某,目的地是北门外,本次营运车费是5元钱,当车行驶至南华县龙川镇实验小学旁一心堂药店门口路段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已取得证据:当事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查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款码选择缴款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