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住建行处决字〔2024〕第01号
当事人:南华县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
执法主体: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事项:南华县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
违法事实:2024年8月6日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南华县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南华县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该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规定。
处罚决定内容:
对建设单位南华县腾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罚款金额:22432.41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叁拾贰元肆角壹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9月30日
特此公示。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