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住建行处决字〔2025〕第001号
案件名称:赵琼洪毁损城市行道树木案
案由: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11时30分在南华县菌王路不同程度毁损城市行道树木(球花石楠)2棵的行为违反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城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行为:(四)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的规定。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赵琼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