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人社监罚〔2021〕1号
浙江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波
地址:云南省南华县龙川镇老红山楚南一级路南侧(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宝善桥村)。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至1月22日对你公司在南华县野生菌小镇野生菌展览交易中心项目建设中,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在承建南华县野生菌小镇野生菌展览交易中心项目中未按规定在2020年11月4日前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你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385500.00元(其中:第二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00000.00元;第三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385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2019〕59号、〔2020〕15号〔2020〕1号、〔2020〕2号、〔2020〕3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南人社监令字〔2021〕2号),责令你公司在 2021年1月28日前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存储你单位承建的南华县野生菌小镇野生菌展览交易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385500.00元。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南人社监令字〔2021〕2号)要求改正。2021年2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1〕1号)、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人社行处听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复报告》,请求对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能予撤回,但未提出听证申请。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述意见不能成为你公司免于处罚的合法性理由,同时,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整改情况。因此,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南华县支行(银行账户:南华县财政局,账号:10950140007301)。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