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莉芹、王宗富、杨宗华、代必琼、余范、李菊兰、杨晓艳、周汝莲、尤丽梅、段洪庚、刘宗华、何杰忠代表:
您向人大南华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部分补助》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已转为建议,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的“解决失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部分补助”的议案,提出了建议政府出台相关失地农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补助失地农民40%左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目前根据我县实际未能落实,只能按《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贯彻意见》(南政办通〔2020〕2号)文件执行。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县于2020年出台了《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贯彻意见》(南政办通〔2020〕2号)和《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南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办电〔2020〕60号),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补助类别、补助标准、参保补助年限及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1月1日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地涉及集体耕地且所涉及征地批次已缴纳被征地养老保障金的人员;2.征地后导致全部或大部分失地,且每户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3.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并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所属常住户籍在册人口;4.已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5.政府对完成失地和大部分失地两类人员进行参保补助。完全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大部分失地是指被征地农户的人均承包耕地低于0.3亩(含);6.符合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补助。完全失地的,每年每人 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300元;大部分失地的,每年每人 政府给予参保补助1000元;7.参保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参保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补助。中断缴费的,断保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保障对象在享受参保补助期间死亡的,终止享受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退役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参保补助。被征地农民涉及服刑人员的,在服刑期间不享受参保补助,服刑期满符合条件的享受参保补助。特别说明对于资格认定时服刑人员和服役士兵等暂时不符合参保的特殊人群实行动态管理,待其符合条件时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参保人在参保过程死亡或者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6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问高 0878-7222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