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楚人社通〔202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县属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690元调整为1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上述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县县域内所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三、各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