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现就打击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参保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违规参加或违规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规参保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一)欺诈骗取
1.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违规挂靠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死亡冒领
1.死亡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领待遇的;
2.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未及时申报,导致相关待遇继续发放的。
(三)服刑多领
1.隐瞒事实,服刑期间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导致多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
2.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及时申报,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放或未按规定降低待遇的;
3.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期间,未及时申报,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放的;
4.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的;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未及时申报,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继续发放的。
(四)重复领取
1.参保人员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按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项待遇;
2.同时符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时,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
3.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只能按政策规定享受其中一种待遇;
4.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不得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丧失领取资格仍违规领取的其他情形
1.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发生以下情形须停发待遇: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就业或参军的;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④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⑤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以下情形须停发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三、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防范措施
(一)主动报告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如发生不符合继续缴费、领取条件的情形,应及时向县、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信息比对
人社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人员死亡、服刑等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筛选疑点数据核实处置。
(三)社会监督
若发现违规参保、死亡冒领、服刑多领、重复领取等情形,拨打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县社会保险中心稽核股联系电话,也可以通过12333反映。
(四)待遇退回
经核实存在单位或个人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并要求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单位或个人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退回或按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请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树立社保待遇一分不能少、一分不多得的诚信理念。
(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单位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对离退休干部开展1次走访,做到登门见人、不漏一人。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对不重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工作落实不力,导致离退休干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情况的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亲属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欺诈骗保严惩不贷,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参保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来信来访举报: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109号),邮编:675200
电话举报:
南华县人社局基金监督股电话:0878-7222692
南华县社会保险中心稽核股电话:0878-7222692
乡(镇)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龙川镇:0878-7221868
沙桥镇:0878-7381603
雨露乡:0878-6083370
五街镇:0878-7321168
一街乡:0878-7331278
罗武庄乡:0878-7341002
红土坡镇:0878-7351180
五顶山乡:0878-7369001
马街镇:0878-7361032
兔街镇:0878-7371040
来访举报、电话举报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8:00。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内容具体。鼓励实名提供线索,注明反映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联系核实,我们将对反映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