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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mzj-/2021-0802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民政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未成年人被收养政策 生效日期:

未成年人被收养政策



一、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和“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