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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tjz-/2024-0614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兔街镇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兔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兔综执﹝2024﹞001号 生效日期:

兔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兔综执﹝2024﹞001号



当事人:鲁**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532324*******302514

现住址:南华县小戈瓦村委会平掌小组*号 联系电话:1591291****

经依法查明:2024年4月8日,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小戈瓦村委会平掌小组茶厂公路边山林内砍伐林木,林木所有权为小戈瓦村委会集体,未经同意鲁**私自砍伐云南松35株。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鲁**砍伐的35株云南松伐桩径分别为:6cm桩径3株、7cm桩径4株、8cm桩径4株、9cm桩径3株、10cm桩径5株、11cm桩径2株、12cm桩径2株、13cm桩径2株、14cm桩径2株、15cm桩径3株、17cm桩径2株、18cm桩径2株、20cm桩径1株,总蓄积1.626立方米。不属于古树名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为35株涉案云南松价值780元(大写:柒佰捌拾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鉴定意见书、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鉴定结果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于2025年2月28日前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两倍的树木:35株/倍×2倍=7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780元/倍×3倍=2340元(大写:贰仟叁佰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兔街镇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华县司法局二楼),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兔街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