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所):
临时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 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突发性、特殊性、临时性的救助。它是一 种非定期,非定量,具有突发性、特殊性和临时性的救助制度。根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1000元及以下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按照申请、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批等程序发放,1000元以上报 县民政局审批解决。为加强管理,使临时救助更加公平、公正,充 分发挥功能作用和社会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申报、审 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工作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 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 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 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 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 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 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 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 性、过渡性的救助。对象范围: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 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 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 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规范申报审批程序
(一) 申请及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 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 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居民提交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如实反映家庭基本情况及困难情况, 村(居)委会要认真审核评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服 工作,退回申请。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注意见后, 报乡镇审核;经乡镇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符合条 件的,公示 7天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审核审批,填写申请表。
(二) 申报审批。经村(居)委会及乡镇审核后符合救助的申 请,乡镇救助可以解决困难的,填写《南华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 批表(乡镇)》,由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调查意见、民政所签署意 见后,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由民政所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困难较 大,需报县民政局解决的,填写《南华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县级)》,由村(居)委会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 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提出调查意见后,民政所进一步核实签署 意见后,公示 7天,无异议,方可报县民政局审批,并由社会救助 股录入社会救助系统。县民政局由社会救助股接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并审核签署拟救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签字后给予救助。
(三)救助资金额度。1000元以下可以解决的一般困难,由乡 镇直接审核审批;1000元以上才能解决的较大或重大困难,按程序 报县民政局审批救助。县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额度为:发生一般性 临时困难经济拮据的可审批1000 元—1500 元;部分造成家庭生活 比较困难的可审批1500 元—2000 元;重大疾病或灾害,严重影响 家庭生活的可审批2000元—5000元。超过 5000元的特殊救助申请, 经县民政局调查核实,局班子讨论决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 一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年保障 标准的 6倍,原则上一年救助不超过一次。
四、相关要求
按照审批权限,由乡镇救助审批的,需完善审批表和发放登记、 签到名册,定期公示,加强痕迹管理。农村困难家庭妇女孕产、 白 内障病种一例 400元临时救助,医疗终结后由乡镇审批发放,审批 发放名册报县社会救助股备案。临时救助作用同其它民政救助工作一样,重落实讲实效,只有 在工作中加强资金的监管和督导,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解危、解难 作用,县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各乡镇民政所、村委会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体,要落实责任,注重调查,讲实效,发挥 好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对巧立名目套用临时救助资金的,一经 发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