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将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作为食品或食品原料食用,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出如下告知:
一、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或用于食品原料食用。草乌、附子所含的乌头类生物碱只要误食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组织、参与煮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要用自己、家人及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去冒险,做到不参与、不邀约、不聚众煮食草乌附子。
五、餐饮经营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单位、建筑工地、敬老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婚丧嫁娶和农村自办宴席等群体性聚餐场所,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防止引起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使用草乌、附子,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七、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请大家自觉做到不邀约、不参与、不擅自加工含有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的食物和药酒。
马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