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恢复和发挥湿地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本县行政区内划定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确定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决定将湿地名录中位于自然保护区中的自然湿地:白岩子箐、茶花地河、多依树河、法卡箐、法乌小河、隔界箐河、烂滩河、龙街河、罗武箐、落水洞箐、麦地平箐、免街河、轻木林河、清水河、水磨房河、弯河、威车大箐、文昌官箐、响水箐、小道坡箐、 小戈瓦河、岩子河、岩子箐、洋芋地河、大岔河、大石门河、双甸河、田房河、伍珠鲁河、小岔河、长沟划定为湿地禁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采区。总面积161.86公顷。在该区域内,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挖砂、采石、取土、采矿、采挖泥炭。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二、决定将湿地名录中位于自然保护区中的人工湿地:段家大坝、红星水库、龙山水库划定为限建区。总面积23.49公顷。限建区内除经依法审批的项目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挖砂、采石、取土、采矿、采挖泥炭。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三、决定将龙川江,礼社江,划定为禁渔区、禁采区,总面积420.22公顷。在两江湿地内,全年禁止电鱼,毒鱼,炸鱼,龙川江全年禁止进行任何捕鱼行为,礼社江3-4月禁止任何捕鱼作业,两江湿地禁止采砂,采石作业。
四、决定将龙川江划定为禁牧区,面积69.85公顷。确定每年3-4月份为禁牧期,禁牧期内禁止在禁牧区放牧。
五、禁止向湿地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开(围)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六、县级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告规定,依法查处在湿地禁建区、限建区、禁伐区、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禁牧区和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禁牧期内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